近日,有投资者爆料称互联网金融平台“东虹桥金融在线”已经停止兑付。据其官网资料,“东融在线”成立于2015年7月,是“上海市首批允许以‘互联网金融’冠名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是“高效、透明、诚信的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兑付危机消息传出后,不少投资者到该平台明星代言人黄晓明的微博下留言“讨债”。
近日,《第一财经杂志》盘点了明星代言过的“崩盘”理财产品,十几位明星涉及其中。关于明星代言理财产品,存在哪些法律问题?理财产品“塌了”,造成投资者损失,这个“锅”该不该由代言的明星来背呢?
首都经贸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杨同庆认为,搞清这一问题,首先要区分“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如果明星代言了违规、违法的广告,那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没有出现问题,但经营出现问题,则是另一码事。
广告法第25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杨同庆表示,明星如果拍了此类广告,则要接受处罚。
如果广告符合法律规定,但后来平台经营出了问题,那么代言人和平台之间就没有连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解释说:“因为广告代言是一个单独的合同,跟平台经营是两回事。”
朱巍认为,在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出了问题,那么明星只有作为代言人的责任。
但朱巍注意到,现在新兴的平台找明星代言,一般会给明星一定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明星的代言行为已变成出资行为,如果金融平台无法兑付投资者的资金,明星当然要承担责任。
国枫律所的律师刘雅婧表示,就黄晓明的事例来说,如果他知道企业有内部操作等问题,那他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他可以证明尽到了义务(如审核相关文件等一系列前置工作),可作为普通人无法再对企业了解更多,那就应该免责。
刘雅婧认为,一些明星确实比较冤枉,因为审查途径、审查时间比较有限,他们对企业可能只有浅层次的了解。
对所代言产品的审查,明星一方常常“鞭长莫及”。
王祖蓝的经纪人阿彪说,如果是艺人与金融类平台合作,一般会先核实该平台的相关手续及批准文件,比如有没有国家正式批准的手续、手续是否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审批、银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等等。他说:“我们个人也会实际注册账号,看是否得到网站承诺的收益,审查、使用的义务我们都会去履行,但是这些审查都是比较基础的。”
阿彪坦陈,作为经纪公司,其实无法监督代言的企业;如果企业中途出现问题,也不会向艺人一方通报。“出现问题时,我们也很被动,只能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去尽力弥补、消除影响。”阿彪说。
对于黄晓明事件,阿彪认为,这个P2P平台是得到国家许可开办的,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看重的肯定是有审核资质的产品而不是明星的颜值。
“如果一个企业出了事情,代言明星要跟着承担一定责任,那当时审查批复的部门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当时签字的负责人是否也应该负责?”阿彪反问。
朱巍认为,在接产品代言时,明星应该擦亮眼睛,对代言新兴业态和风险比较大的业态应当慎重。在广告发布出来后,也要再审一遍,因为相关的文字内容不一定被审核过。在代言合同中,明星与广告主之间也要写清楚,出了问题如何划分责任等。
刘雅婧则建议,为了对公众负责,也为了保护自己,明星要更加审慎。因为对明星来说,失去公众的信任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可能葬送职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