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4.08.30

  【实施日期】1984.08.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1984〕77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

  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的通知

  现将《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

  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适用范围

  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批准短期邀请来华讲

  学、指导科研生产、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搞合作科研等方面的国外专家(以

  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可适用于本。

  本不适用于来华考察、学习、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外人员。

  二、旅费

  (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应争取由其自理。争取不到时,凡确

  有真才实学并为我急需的,可由邀请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国务院主管部

  委、直属机构批准,提供捷径航线的普通机票。

  专家如带配偶随行,其配偶往返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者,经批准也可

  由我方提供单程或双程机票。

  (二)国内旅费:我方专门邀请的专家,国入境口岸至或工作地点的旅费由我

  方承担。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便进行、交流的专家,其专程

  至或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亦可由我方负担。

  专家的配偶在我国内的旅费自理。

  三、生活费

  (一)短期邀请专家在华期间,我方不发工资,其生活费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两种

  办法支付:

  第一,膳食费、住宿费、上下班交通费、洗衣费由我方负担,同时从抵境之日起至离境

  之日止,每人每日可发给零用费十五元至五十元(人民币,以下同)。

  第二,除由我方负担住宿费、上下班交通费、洗衣费外,每人每日可发给膳食补贴费、

  零用费三十元至六十五元。

  如短期邀请专家是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道、交流的,可

  由我方提供在、交流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办法同上。

  (二)对短期邀请专家的配偶,凡专家的生活费采用第一种办法支付的,其膳食、住宿

  费可由我方负担;凡采用第二种办法支付的,其住宿费可由我方负担,膳食费自理,每日可

  发给膳食补贴费十五元。

  (三)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的私事用车、私事长途电话等费用均由其自理。

  四、游览参观

  对短期邀请专家,可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成绩大小和在国际上的影响,由主要邀请

  单位或委托国际旅行社安排四至十天的游览参观活动。专家及其配偶在游览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费、零用费仍按第办理。专家游览补贴费掌握在四百元至九百元之内。

  五、外汇

  根据短期邀请专家的需要,可在我方发给专家本人生活费50%以内的兑换外汇。在经

  济特区工作的专家可超过此比例兑换外汇。

  六、医疗费

  短期邀请专家在华期间的急诊医疗费,原则上由我方负担。如专家在其国内已向保险公

  司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在征得专家同意后,按其国内医疗保险的,凡由保险公司承

  担的费用,可先由我接待单位垫付,待专家回国结算后,汇还我方;凡由专家自付的医疗费

  用,可由我方负担(镶牙、补牙、整容、非医疗性滋补药品和保健医疗费用均自理)。

  专家配偶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其自理。

  七、收费标准

  (一)对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在宾馆、饭店膳食、住宿的收费,按国家的接待邀

  请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外出旅游参观期间按国家的零散旅游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乘坐火车者,按铁第二种票价购票,乘坐飞机者,按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办《关于国内航线实行一种运价的通知》

  ((84)民航局字第087号)有关购票。

  八、迎送

  短期邀请专家抵离,邀请或接待单位可派适当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如因故必须在

  机场陪同专家用餐时,可按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标准报销。

  九、宴请

  短期邀请专家到职后,一般可由主要邀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出面宴请一次。对在华工作

  时间较长,或身份较高、贡献较大者,在其离华时也可再宴请一次。费用标准:地区宴

  会、冷餐、酒会、茶会每次每人分别为十五元、十二元、九元、六元。酒、汽水、茶、水果

  等费用在外,但不得超过宴请费用的三分之一。在内部宾馆、招待所举办宴请活动的,开支

  费用应低于上述标准。其他地区可按当地的标准执行。副部长级以上负责人出面宴请,

  费用标准可按财政部的有关执行。

  十、会见

  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一般可由邀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出面会见。

  对在科研、学术方面造诣较深、身份较高或对我有较大帮助者,可酌情请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负责人出面会见。

  对在国际上声望较高,或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须请国家领导人会见

  者,应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会同国务院。

  十一、家访、联欢

  (一)我方人员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到家中作客,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备餐或茶点招待的,

  可酌情予以补助。备餐招待的,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补助五元,每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四

  十元;备茶点招待的,每次补助五至八元。

  (二)专家工作期满回国时,邀请或接待单位可组织与之合作共事的人员举行一次小型

  联欢活动。所需费用:二十人以内的,每人按二元五角以内掌握;二十人以上的,每人按二

  元掌握。我方参加人数要适当控制。

  十二、文娱活动

  为了安排好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可组织他们游

  园,观看电影、戏剧、体育表演,到近郊参观访问等。每月开支费用按每位专家三十元掌

  握。如需在外用餐,已发给膳食补贴费的,原则由专家自备。膳食费由我方负担的,由邀请

  或接待单位按每人每餐六元备餐,如在工厂、农村、学校招待,按每人每餐四元备餐;确实

  需要陪餐时,我方人员可按此标准报销。

  十三、节日活动

  凡我国重大节日,可按有关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出席所在单位或地区举办的有关庆祝

  活动。

  十四、慰问品、纪念品

  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因病住院,邀请或接待单位派人前往时,可带六元以内的慰

  问品。专家及其配偶过生日可酌情赠送十五元以内的纪念品。专家工作期满离华时,邀请单

  位可视其在华工作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赠送价值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纪念品,遇有特殊情况

  需超过标准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