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央行正式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清晰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对收单机构的交易监测、信息安全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进行规范。
      央行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出现“大变脸”。
      昨天央行正式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清晰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业务检查、交易监测、信息安全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同时,《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与去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了大幅修改。尤其是针对此前市场争议较大的内容,《办法》作了很多调整。
“央行正在支付行业上采取更为开放的监管态度。”一名支付行业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而央行亦表示,《办法》体现的监管思路之一便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消失”的争议点
     《办法》共有六章五十四条。其中,征求意见稿的“一户一行、一柜一机”规定已经不见踪影。所谓“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原是指“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
“‘一户一行、一柜一机’落实起来太有难度。”前述行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尤其在一些大型商场,每个收银台几乎都有很多台甚至十几台POS机。”
        《 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央行正式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央行表示,随着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上述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
       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做出比征求意见稿更广泛的定义,即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收单业务被定义为“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同时,《办法》将“收单机构”定义为“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定义,显示了央行摒弃了对机具即受理终端的强调,而把网上支付明确纳入其中,同时《办法》增添了大量关于网络支付的相关内容,这也是与去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所在。”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合规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继《办法》之后,央行有可能还将对网上支付进一步作出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本身账户体系的监管方案。”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很有争议的第24条也未出现在《办法》中,即“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 按照先前规定,网上支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受理信用卡,但线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小商户则不能刷信用卡,这对小商户经营影响很大。”前述行业人士说。
      央行则表示,考虑到目前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取消了原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以满足市场的正当需求。
但央行同时强调,根据《办法》的风险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银联将面临市场化挑战
    《办法》实施后,中国银联的市场地位或将经历微妙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同样争议较大的第29条也未出现在《办法》中。该条原为“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
这一条的争议主要在于:业内人士认为其中所谓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即特指银联,这使得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清算业务都不得不通过银联,因而有进一步保护银联“垄断”之嫌。
          “虽然目前线下收单只能由银联清算,但网上支付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由支付公司完成已经客观形成。也就是说,在银行卡收单方面,支付公司在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方面大多与银行直连,理论上已经具备自行与银行进行清算的条件。”前述第三方支付合规部人士说。
该合规部人士称,原条文最重要的影响是对产品创新的束缚。“尤其是创新的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领域,在这些通过无线方式做线下收单市场中,如何界定iPad等作为终端的支付属于线上还是线下?如果有终端设备的都属于银行卡收单、且必须通过银联转接和清算,则会对支付公司造成困扰。”他说。
当然,这一困扰现在看起来已不是大问题。该合规部人士说:“《办法》不再强制要求通过银联进行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那么未来在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方面将会有更多灵活创新。”
       不仅于此,《办法》还特别对“银行卡清算机构”予以界定,即“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设立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业务系统,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协助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机构”。
“这说明央行并不希望市场将银行卡清算机构直接与银联画上等号,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群体。”前述支付行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鉴于WTO电子支付案,央行料将对国际卡组织采取更为开放的姿态。”
       不久前,央行刚刚宣布废止《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同时宣布《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失效。
“银联将面对更为迫切的市场化转型挑战,竞争也将更为激烈。”前述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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