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年来,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愈演愈烈,涉案金额越来越巨大,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本文试图就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社会危害、防治对策等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近年来,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愈演愈烈,涉案金额越来越巨大,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本文试图就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社会危害、防治对策等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犯罪特点
POS机,英文全称为“Point of sales”,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它是一种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结算功能的终端阅读器。当买方会员的购买或消费金额输入到POS终端,POS机读取广告易货卡上磁条的认证数据、买方会员号码(密码)后,结算系统将所输入的数据送往中心的监管账户,最终由结算银行向指定银行账户付款。
        POS机“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的特约商户相互串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伪造持卡人消费记录,后通过消费终端仪器使信用卡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相应价款,特约商户可以选择向持卡人预支现金(去除掉事先约定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等到发卡行款项到位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以现金形式交给持卡人,从而在实质上达到信用卡取现的效果。该类犯罪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投入成本低、回报利润高。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只需一间办公室(租赁或者自家住宅)、一部电话机、一台POS机即可实施犯罪,成本很低。犯罪嫌疑人大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直接申领或缴纳少量手续费通过专门代办POS机业务的中间人申领到POS机。完成套现后,犯罪嫌疑人收取每笔0.5%-1%左右的“手续费”,收益十分可观。如区院办理的谢某某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从2009年12月至今年4月中旬,共通过POS机为他人非法套现近3000万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7万元左右。
2、作案手法翻新,隐蔽性较强。为了躲避银行机构的监管,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犯罪手法,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躲避被查。例如,在近期查办的案件中,有80%左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租赁或使用外地申办的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但由于银行部门严格查处异地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所以犯罪嫌疑人就采用了将POS机接入IP电话账户使得银行方面无法通过查询电话号码的方式掌握情况,或者使用移动POS机插入手机卡进行漫游的方式使得银行方面无法掌握准确的地点。此外他们还针对银行部门加强对接近信用卡最高额度透支消费的交易进行审查的情况,采用了化整为零、分批套现的形式套取现金。
3、包装名目多样、宣传渠道多元。从事POS机套现服务的犯罪分子,通常会以理财服务公司、咨询公司或者贷款中介公司的名义对自己进行包装,将非法套现业务美其名曰“小额贷款”、“短期借款”、“信用卡刷卡”、“信用卡代还款”之类的合法名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而对外宣传的渠道也相当之多元,既有传统的印发名片、熟人介绍的方式,也有通过自建网页、设立QQ聊天群、网上发帖跟帖以及手机短信群发的方式进行宣传。
4、主体较为年青、帮手多为亲友。从事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主体多为年青人,其中以“80后”居多,因为他们本身比较熟悉信用卡的使用特性和使用方式,并且会通过互联网掌握此种犯罪的基本方法和POS机申领程序,因而具备了从事此种犯罪的能力基础。而一旦其从事POS机套现业务尝到甜头,为了解决业务量提升带来的人手匮乏问题,其就会拉自己的至亲好友下水,和他们一起从事该犯罪行为,所以很多POS机套现窝点的家庭作坊式特点突出。
5、调查取证困难、查处力度受限。由于此类犯罪从刷卡套现到受理银行与发卡银行之间进行结算具有一定的延时性、消费行为是否实际发生难以监管,而且此类窝点一般交易金额特别巨大、交易笔数多如牛毛、时间跨度较长,所以打击此类犯罪碰到最为突出的困难就是调查取证工作举步维艰。例如对于一些既有真实业务、又有非法套现业务的窝点,就因为取证问题所以很难区分和查清非法经营金额,所以目前有关部门只能将打击的重点暂时放在从未用POS机从事真实消费业务的窝点。此外,对那些使用异地POS机进行套现的窝点,由于目前的银行系统不兼容问题,使得侦查人员必须到异地的收单银行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客观上加大了取证难度。
二、犯罪原因及社会危害性
     银行特约商户利用POS机虚构交易替他人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现象在近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
1、根本原因:我国个人和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使得他们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有强烈的资金需求而无法得到满足。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银行的“资金阀门”正一点点关紧,使得这种资金需求愈加旺盛。在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这部分需求只能自谋出路。而相对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典当等融资方式,利用信用卡套现则是一条低成本、低风险、高利润的捷径。虽然信用卡本身具有无抵押透支功能,但是信用卡透支消费功能并不能直接将信用额度转化为流动资金,而银行提现又受到诸多严格限制,不仅要支付较高的日息,而且取现额度一般为信用额度的30%-50%,所以无法满足需求。这种情况直接催生了POS机套现的泛滥,只有通过这种手段,持卡人在获取现金的同时还能实质上享受了刷卡消费的优惠待遇,即透支金额可达信用额度的100%、享受25日至56日的免息还款期、获得消费积分等。因此,一些信用卡用户将POS机虚假消费套现当成免息贷款,甚至衍生出一人同时办理多张信用卡,通过多卡间循环透支方式达到“借款不还”目的,出现了以卡养卡、以卡养房、以卡养车、以卡养股的现象,为POS机套现提供了巨大的买方市场。
2、直接原因:银行在发放信用卡和安装POS机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申领把关不严。近年来,各大银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扩大业务、跑马圈地而争相发卡,甚至于给银行员工下达硬性指标,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发展信用卡用户的指标,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目前在发放信用卡方面“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卡、轻管理”的局面,一大批以透支套现为目的、缺乏足够资金保证的劣质客户经过极其宽松的审查程序,轻易地被银行吸收为信用卡用户,从而成为滋生信用卡恶意透支、POS机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巨大温床。而同样在发展特约经销商、安装POS机的过程中,由于安装POS机的收单银行(各个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商务公司等)可得手续费收入,因而相关金融机构对POS机业务往往抱持“多多益善”的态度,准入门槛普遍不高,商户只需向收单银行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一些基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交付5000元左右押金,即可申领到POS机。而由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个人注册公司的门槛也进一步降低,为某些不法分子申请POS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通过“POS机中介”等非正规渠道的中介公司代办(一家商户可安装多部POS机)则更为简单,往往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照片就可以购买到POS机。另外,收单银行对相关申报材料大都只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真伪和商户的真实情况一般不予审核,这些都为不法商户申领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原因:由于之前长期的立法空白,导致多数社会公众并不认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是一种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施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将已“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处罚。而在这之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警方和司法机关长期对此类行为束手无策,使得公众都认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仅仅是违规行为,最多就是被银行方面列入信用黑名单、关闭POS机和罚款。在这种错误认识的主导下,POS机套现窝点才会像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很多犯罪嫌疑人直到自己身陷囹圄,才如梦初醒、追悔莫及。
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的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不加以抑制,它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将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
        首先,这种非法“套现”行为将增加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针对金融机构的设立有一套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进出都有一系列配套规定予以监控。而不法分子联合特约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经营“地下钱庄”、“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健康稳定。
        其次,这种非法“套现”行为严重损害发卡银行的利益。目前中国市场上流通的绝大多数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信用卡如果不能透支,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信用卡的原本之意。所以只要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还款风险。而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这种行为替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等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得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银行的资金安全,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再次,这种非法“套现”行为大大刺激了地下融资的发展。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为不正当的资金使用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国家对金融市场和货币市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得大量银行资金通过此一捷径,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股票期货市场等高回报率行业,客观上增加了市场游资,刺激了市场投机行为,容易形成房市和股市泡沫,加大市场风险。
三、预防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犯罪的对策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案件频发,导致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骤增,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所以必须采取多种防治措施来遏制此种犯罪的蔓延。
1、银行机构应做好守门员,严把信用卡客户和POS机业务准入关。一是坚决抑制商业银行滥发信用卡的趋势,取缔给银行员工设置发放信用卡指标的做法,发展信用卡客户时要从追求数量转变为追求质量,从源头上杜绝“以卡养卡”现象;二是严格审查安装POS机特约商户的资质,强化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情况,提高审核质量,防止“空壳公司”成功申领POS机;三是特别是应规定特约商户的收款账户必须与其申请时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一致,以防有不法分子通过借用他人的企业营业执照、租用他人的POS机或者通过专门的POS机中介公司代办的方式获得特约商户资格;四是调整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于因审核不严、管理不善导致信用卡诈骗案件和POS机商户非法经营案件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2、银行机构应做好巡查员,健全对POS机商户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定期对POS机商户进行走访,加大对商户交易行为的抽查,对刷卡交易额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商家要特别关注;二是升级原有的巡查预警系统,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尤其要通过升级电脑软件加大对目前POS机套现犯罪中较为常用的“化整为零”、“真假混刷”等犯罪手法的识别度;三是技术改良目前的POS机尤其是移动POS机,采取在POS机上设置信号发射器等设备,以便于银行时刻掌握POS机的位置,一旦发现异地套现,立即展开调查。同时对于一家商户安装多台POS机和安装移动POS机的办理申请,应认真审查,结合商户的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及财务报表进行考察,对于没有必要设置多台POS机或者移动POS机的商户,坚决不予发放。
3、银行机构应做好联络员,建立犯罪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一是要建立银行、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于各家银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明确银行有应司法机关要求搜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以确保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银联的系统平台上,建立全国银行统一的信用卡及POS机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改变目前行业内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战、单独建立黑名单数据库的做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4、银行机构应做好宣传员,强化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一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信用卡和安装POS机业务时,要发放专门的法律告知书,通过向客户释明法律条文及签字确认的方式,向信用卡用户和特约商户明确恶意透支及虚构交易刷卡套现的犯罪后果;二是在银行的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内,以醒目方式对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设置并公布举报热线,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三是联合司法机关、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采用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果,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四是联合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对于网络上此类广告信息,要及时查处和屏蔽,一旦发现应及时作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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