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机构缺乏风控。网贷平台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多样,从而导致主体情况相当复杂,但是多数网贷平台未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无法确定,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往往不似银行那样完善,导致违约失信成本过低,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行业经营混乱。网贷平台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监管,资金池缺乏有效托管,加上社会整体诚信意识缺位,导致有些平台昙花一现,倒闭后投资人无处维权。同时,出于竞争需要,有的网贷平台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且发展迅猛,表现形式层出不穷,导致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
三是法律和监管存在空白。目前网贷平台主要定位于金融服务和信息提供商,但相关监管及立法相对滞后,尚无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管理和限制,导致网贷平台投资风险高,维权难度大。
然而,实践中网贷平台的法律保护目前还属于空白,未有具体法律条文直接限定借、贷、平台三方权责,似乎成了爹不疼、娘不爱的“野孩子”,也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困难。思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林芳建议,立法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并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
同时,行政监管部门可对网贷平台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实行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制及企业担保金等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并设立信息披露、风险防控标准,切实落实审查、登记和监管职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林芳认为全社会还应该完善征信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客户的知情权,降低网贷平台的经营风险。
林芳还建议,网络平台公司自身应注意强化风险管理,为避免因融资者的失信行为而致其平台信誉受损。在与融资者签订融资服务合同时,应就为融资者向投资人垫付欠款事宜作出详细约定,包括让融资者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垫付款追偿对象以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